18664970251
姓 名:曹清华 高级律师
执业证号:14403200510157042
执业机构: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公司辩护技巧
学 历:中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
198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,现任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主任。执业20多年来,与相关部门有着良好的工作关系,先后担任多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 顾问,办理了大量刑事辩护案件,多起重大、疑难的刑事辩护,深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,曾多次立功受奖并被评为优秀刑事律师。
1)侦查阶段:会见犯罪嫌疑人,为其提供法律咨询,申请取保候审;
2)审查起诉阶段:会见犯罪嫌疑人,查阅,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;
3)审判阶段:会见被告人,提出被告人无罪,罪轻或从轻,减轻,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,争取对被告人无罪释放,适用缓刑或从轻,减轻,免除处罚。
1)服务对象:行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;
2)专业为所服务公司提供法律咨询,帮助起草、审查、修改法律文书,参与项目谈判,代理仲裁、诉讼事务等;
3)客户涵盖:包括国际国内著名的律师、公司,所涉及的产业领域包括港口、机场、电力、公共事业、保险、零售、制造、软件、电信、汽车、贸易等。
【案 情】:2010年6月12日,被告人张某在罗湖区某村农场宿舍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纠纷并争吵,继而引发打斗。被告人张某持菜刀将刘某的双手手臂及右肩砍伤后 逃离现场,后经亲人相劝,在明知警察接报后已到作案现场的情况下,返回作案现场投案的途中被抓。经鉴定,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。
【控罪】: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起公诉。
【辩 护】:1、被告人张某作案后虽逃离了现场,但其是经亲人相劝,在明知警察接报后已到作案现场的情况下,返回作案现场投案的途中被抓。虽然根据现有证据难以 认定自首,但其确系在返回投案途中被抓,建议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。2、被告人张某系酒后一时冲动,且系初犯,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而且在家庭十分困难 的情况下要求家属给被害人赔偿,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【判决】: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,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。
·解答所服务律师法律咨询、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;
·协助所服务律师草拟、制订、审查或者修改合同、章程等法律文书;
·应所服务律师要求,参与磋商、谈判,进行法律分析、论证;
·受所服务律师委托,签署、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;
·应所服务律师要求,讲授法律实务知识;
·应所服务律师要求监测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;
·代理所服务律师参加诉讼、调解或仲裁活动;
·帮助所服务律师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;
·协助所服务律师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,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;
·应所服务律师要求,就客户已经、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,进行法律论证,提出解决方案,出具交涉函件,发表法律意见,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、协调、调解;
·办理所服务律师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。
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,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由多名高级律师、资深律师联合组建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
该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繁华地段,配备有高档的办公设备和现代化办公系统,建立了最新的法律法规资料库和完备的案例资料库及信息系统。
仁皓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,曾经办理大量有影响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案件,在刑事辩护、民事侵权、民商合同、知识产权、律师改制等领域均有较深造诣和良好建树。
4006-328-818转218
关于金牌律师网| 权责声明| 联系我们| 聘请律师| 网站地图|
金牌律师网(www.12580law.com)版权所有 粤ICP备09056467号